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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20 查看全文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

要求,加强公司发展战略的研究和规划,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推动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战略落地实施,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规定,特设立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ESG战略和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为当然委员并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其他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与证券部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对拟提交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相关事项进行初审,并跟踪相关事项的实施(执行)进展。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的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

1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资本运作(如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

理层对 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七)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保 ESG

报告及其他 ESG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八)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并向董事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通过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方式履行相关职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是在董事会决策前的预审。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程序为:

(一)由事项承办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拟定项目方案、可

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相关协议或 ESG相关事项报告等材料,提交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汇总;

(二)拟审议事项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进行初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进行评审后,提交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

(四)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开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根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至少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会议由主任委

2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或多数委员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非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事项承办人及外部专家列席会议。

(三)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表决以充分讨论为前提,每一名委员

都应充分、明确地发表意见,并在会议纪要予以记载。

(五)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明确记录

委员书面评审意见、表决及审核结果,并由参会人员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

(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所有材料(包括会议纪要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归档保管至少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和解释,公司《董事会投资与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同时废止。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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