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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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承减泰(长春)津师事务所: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区银杏路500号伟峰·领种领地2/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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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坊瀛(长)字汇2025)第10004号
致: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吉林
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大会”).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吉林华徽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14日依据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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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参会
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通知
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于2025年2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
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6日在吉林省吉林市高新
区深圳街9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持有公司股份214,326,
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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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出序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序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公司公告中所列出的议案
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计票
和监票工作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根据有关规则,
现场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
计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徐克哲先生
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得票数220,788,8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19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采
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对议案的中小
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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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子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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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华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上海项定东()律币务所
81200004457
中国律师
段军
经办律师:2201201310492438
中国律师
经办律师:郭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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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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