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
下:
我们认为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给当,变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由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变
更为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董事签字:
杨东海: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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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
F:-
我们认为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能够满定公司审计工作需求: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给当,变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由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变
更为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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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海: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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