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将部分机器设备抵押贷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
下: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能够满足公司出口高新技
术产品的资金需求.本次资产抵押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以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结果.
独立董事签字:
杨东海:孙军:
吉林华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量事关于将部分机器设备抵押贷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
下: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能够满足公司出口高新技
术产品的资金需求.本次资产抵押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以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结果.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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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海: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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