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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358证券简称:国旅联合公告编号:2024-临046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36831225.38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谷滩法院”)发来的《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4)赣0113民初1373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与案件事实

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炜投资”)

被告二:卢郁炜

第三人: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线”)2020年12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关于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就原告受让被告毅炜投资持有第三人北京新线的股权,两被告承诺实现第三人2020年度至2022年度最低净利润,与两被告进行对赌。协议约定,原告受让被告毅炜投资持有第三人北京新线28%的股权,受让完成后原告持

有第三人85.9305%的股权;转让款9940万元,第一期7000万元在原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且股权交割过户完成后30个工作日支付,第二期2940万元,根据第三人是否实现2020年度至2022年度承诺的净利润,原告相应的支付或抵扣被告毅炜投资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润补偿款;股权转让款不足以抵扣被告毅

1炜投资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润补偿款的,被告毅炜投资需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润补偿款;若业绩补偿期间第三人每期净利润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承诺利润,则被告毅炜投资向原告进行利润补偿,被告卢郁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因未完成目标公司(第三人)2021年度业绩承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赣01民终5470号生效民事判决对此作出了处理。

2023年4月20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亚会核字(2023)第01620001号】,认定:第三人北京新线2022年度净利润为459.81万元,未完成2022年度的业绩承诺3650万元。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毅炜投资需对未完成2022年度承诺业绩部分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3344.98万元。被告卢郁炜需对被告毅炜投资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向两被告发函要求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但两被告置之不理。

二、本次诉讼请求

原告基于上述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毅炜投资向原告支付2022年度利润补偿款3344.98万元及违约金(以3344.98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从2023年5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4月12日为3281425.38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毅炜投资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律师费10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卢郁炜对被告毅炜投资上述第1、2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2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3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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