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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伦电子:精伦电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07-13 查看全文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精伦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飞律师、陈齐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

合法、有效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决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已于2024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sse.com.cn)刊登了《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9,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会议出席对象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与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4-025)、《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临2024-028)、《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临2024-027)、《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2024年7月4日发

布的《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披露的

议案及有关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12日14:30按时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学阳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截至2024年7月5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60038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2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有效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4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0784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2%。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查验,除了公司股东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董事3名;(2)公司监事2名;(3)公司董事会秘书1名;(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名;(5)公司证券事务代表1名;(6)本所经办律师2名。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者取消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4.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66003874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003874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27%。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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