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
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
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党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统一管理,及时收集公司内部上报的各类舆情并进行初步研判、评估风险,做好舆情的上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舆
情开展经常性监测,检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媒体、互联网、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新闻媒体,或者通过搜索引擎定期进行关键字查询,对重点网站、重点论坛进行定期巡查,对发现的舆情信息及时上报,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和处理。
第九条公司证券事务主管部门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场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三章舆情处理的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舆情处理执行以下原则:
2(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发生舆情后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
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持一致性,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和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积
极面对、主动承担,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有效化解。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深入调
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减少不良影响,维护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党群工作主管部门;
(二)公司党群工作主管部门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
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主管部门密切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波动情况,若因舆情原因造成异动的,要及时核实,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单位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3(二)及时与发布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
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自媒体渠道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切实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
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
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
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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