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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浙江龙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352证券简称:浙江龙盛公告编号:2024-047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和浙江鸿安新

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安”)。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鸿盛提供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为浙江染化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鸿安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2024年12月4日,公司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

19.27亿元,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6.91亿元,为浙江鸿安提供

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0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对象浙江鸿安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2024年12月5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署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第1页共7页2024年12月5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安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4日,公司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19.27亿元,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6.91亿元,为浙江鸿安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0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10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0日、2024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8420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

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末(经审计)2024年9月末(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956035.971987717.95

负债总额905709.47871497.34

其中:贷款余额210600.00192900.00

流动负债790815.57860214.88

归母净资产1050326.501116220.61

项目2023年全年(经审计)2024年1至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289288.87229330.86

第2页共7页归母净利润97806.0766020.49

(二)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怀庆

注册资本:354万美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

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末(经审计)2024年9月末(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105995.40777741.90

负债总额799887.04535100.36

其中:贷款余额287890.00187100.00

流动负债645576.26476920.16

归母净资产287698.56242641.54

项目2023年全年(经审计)2024年1至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406243.03210461.10

归母净利润7350.05-2396.20

(三)浙江鸿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景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鸿安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第3页共7页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末(经审计)2024年9月末(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1141.2615058.93

负债总额11881.7016143.19

其中:贷款余额0.000.00

流动负债11881.7016143.19

归母净资产-740.44-1084.26

项目2023年全年(经审计)2024年1至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0.000.00

归母净利润-175.95-339.18

注:上述被担保对象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债务人: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3、被担保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

0973957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本合同所述授信合同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

12月4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4、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人民币2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

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

第4页共7页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5、保证责任:保证人向北京银行提供的是独立于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债务人: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3、被担保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

0973950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本合同所述授信合同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

12月4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4、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人民币3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

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5、保证责任:保证人向北京银行提供的是独立于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5页共7页(三)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安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2、主债权:自2024年11月22日至2027年11月22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5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依据与浙江鸿安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

/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

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它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浙江鸿安的债权,无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余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目前上述公司经营正常,其中浙江鸿安前期处在新产品研发投入期,尚未产生收入,预计明年实现盈亏平衡,因此对上述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第6页共7页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12月4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93.80亿元,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28.47%。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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