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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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2024关于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宝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贺虎林律师、张爱军律师出席
2024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一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自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现
行的《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1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
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是于2024年8
14月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并将会
议通知于2024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2024年8月27日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北京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天华北街院2号楼亚宝药业北京企管中心11层会议室如期
召开,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任武贤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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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3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
月3日9:15—15:00.
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主持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是2024年8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
司全体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和董事
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以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
数据,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计4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3,715,328股,占公司
19.9604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
10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计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3,103,5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8.7644%;参加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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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0,611,828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11.196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两
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宣布投票结果;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表决情况,随后对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确定了最终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现场
宣布了最终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43,715,3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960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第
1项决议及其8个子决议,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的范围,该
等决议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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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会
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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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本页为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
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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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章)见证律师:贺虎林
负责人:张爱军张爱军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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