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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宝药业:亚宝药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09-04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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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甲17号205室

205,No.17Anyuan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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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10)85801637,传真Fax:(86-10)85801653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2024关于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宝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贺虎林律师、张爱军律师出席

2024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一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自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现

行的《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1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

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是于2024年8

14月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并将会

议通知于2024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2024年8月27日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北京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天华北街院2号楼亚宝药业北京企管中心11层会议室如期

召开,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任武贤先生主持.

2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3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

月3日9:15—15:00.

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主持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是2024年8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

司全体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和董事

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以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

数据,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计4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3,715,328股,占公司

19.9604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

10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计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3,103,5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8.7644%;参加网络投票

3

423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0,611,828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11.196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两

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宣布投票结果;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表决情况,随后对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确定了最终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现场

宣布了最终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43,715,3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960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第

1项决议及其8个子决议,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的范围,该

等决议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会

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2024(本页为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

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None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章)见证律师:贺虎林

负责人:张爱军张爱军

2024年9月3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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