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
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行权激励对象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内,该等激励
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经核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89人中,有8人
离职、调动、退休。剩余181名激励对象中有171人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A”或“B”,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100%;10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C”,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80%,其当期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本次行权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
3、经核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33人中,有32名
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均为“A”或“B”,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100%;1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C”,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80%,其当期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本次行权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同意公司为181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办
理第三个行权期的1034.9838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同意公司为33名预留
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133.356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张晓冰张鑫林乐清陈芳朱玉强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