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情况的专项评估意见
1、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任四位独立董事任建春、李建勋、张蕴奂、赵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了董事会。自查结果显示,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独立性要求,与公司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任建春、李建勋、张蕴奂、赵岩的任职经历及个人签署的自查文件,确认各位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单位中担任任何职务。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对其独立客观判断产生影响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始终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其履职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严格规
定和要求,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决策提供了公正、独立的专业意见。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