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泰和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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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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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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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TAHOTA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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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泰律意字(2025)第02号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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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TAHOTALAWFIRM
中国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棕桐泉国际中心16-17楼,邮编:610041
16-17/F,PalmSpringsInternationalCenter,No.199TianfuAvenue(M)
610041,Hi-TechDistrict,ChengduChina
电话/Tel86-28-86625656传真/Fax:86-28-8525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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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牌
4工6、8,53,F1量5
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天路股份)第02号
致: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1月23日(星期四)召开.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泰和泰”)受公司委托,指旅张丽丽律师、李昕雅律师(以下简称“泰
和泰律师”)出序了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序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泰和泰律师现场出序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西藏天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
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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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泰和泰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泰和泰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宫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泰和泰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序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泰和泰及泰和泰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截、保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种,泰和泰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5年1月7日披露的《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公司
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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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投票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
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泰和泰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3日(星期四)上年10:00在西藏拉萨市李
底路14号公司6610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顿珠期加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策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
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序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泰和泰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
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序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投权代理人共867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390,521,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102%.其中出序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2,300,89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3
泰和泰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投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该等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投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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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真实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序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序了本次现场会议,泰和泰律师线上列序了本次会议:该等
人员均具备出序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泰和泰律师认为,出席、列序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经泰和泰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一)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泰和泰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
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其中公司
对相关议索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泰和泰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1.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续担保的议案》
回避情况:无
387,102,867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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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序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946,655股,占该等
95.5235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序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泰和泰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泰和泰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泰和泰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数.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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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的
张丽丽
见证律师:长附丽
张丽丽
见证律师:本
李昕雅
2025年01月23日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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