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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西藏天路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1-2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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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目录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2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4

三、结论意见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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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20481-4号

致: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西藏天路”)的委托,担任西藏天路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西藏天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调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

销”)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其为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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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

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无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

格.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

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在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

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

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2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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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年4月8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

3.2022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

实<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2年4月2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西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藏国资委”)《关于

<西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请示

>的批复》(藏国资发(2022)45号),西藏国资委原则同意《激励计划(草案)》

5.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21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针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前述激励对象名单公示

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6.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4月28日,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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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2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监

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8.2022年6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

记工作,并取得了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9.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回购

数量、价格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金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

但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发表了

同意的核查意见.

10.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

资本金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

性股票.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1.2022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

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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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相

关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锁条件:1、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以2018、2019、2020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3、2023年主营业务比率不低于95%.

注:上述条件需同时满足方可解锁.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3CDAA1B0122),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

入408,645.44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627.35万元,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4.75%,未达到5%;以2018、2019、2020年平均营业收入

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30.81%,未达到35%,未达到激励计划既定

的解锁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2022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所有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对应

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无法解除限售,均由公司回购注销.

2.2022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对象中有3人因工作调整,不再符合激励对

象资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等与公司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

的,可行使部分(权益归属明确)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

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原则上不再行

使.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对象中有3人因工作调整,不再符合激

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向其已授予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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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对应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897,000股,此外,公司拟向工作调整的3名激励对象回购已授予的46,119

股股票.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43,119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6

月30日总股本1,288,814,029股的0.07%.

2.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

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

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敦低

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激励对象

因工作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3.43元/股,考虑权益分派因素后的回购价格为2.58

元/股,市场价格为4.78元/股,因此本次回购价格为2.58元/股.对于工作调动的激励

对象,本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2.5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3.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所需资金总额为2,433,247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3名工

作调动的激励对象第三期未解锁股票回购部分另行计息、单独支付.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

次回购注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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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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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DEHE

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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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9

负责人:

王丽

经办律师:

张鼎城

经办律师:

黄丽萍

x0年8月l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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