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2022司股东大会规则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时有效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2024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司
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
完整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
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
实、准确和完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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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十一届十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
2024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8月31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天津市
80和平区常德道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维成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
1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为183,967,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38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7,870,50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02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根据公司十一届十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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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
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
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99,790,044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3215%;反对_1,54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5115%;弃权_50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_0.167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5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6,822,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76.9156%;
1,544,000反对_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7.4060%;弃权50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5.6784%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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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
2024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天津嘉德恒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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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高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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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武江涛
经办律师:4益
刘扬
2024年477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