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为了建立健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状况及未来资本支出计划等因素,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公司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股东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
1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且公司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过程中具体所处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认。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2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匹配。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3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可以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
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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