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西意字[2024]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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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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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西意字[2024]第[102]号
致: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西
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洁律师、吴彪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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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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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
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
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6月20日14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办渭
水七路公司渭北工业园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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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1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合
计148,048,7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87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共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47,999,44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773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
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2人,代表股份49,3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4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49,3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42%.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00股;通
过网络投票2人,代表股份49,3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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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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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
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
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央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
议案》.
1.01《关于补选潘俊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
1.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
2.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3.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4.上述议案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
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
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
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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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1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序号议案名称投票情况
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1.00《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1.01《关于补选潘俊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47,999,448.0049,30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0.0049,30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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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标准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建务所(盖章)
经力
陈洁
吴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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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年6月26日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