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天元 TianYun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鄂瑞天律顾字第0326号
致: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酵母”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并查阅了公司在有关网站披露的如下信息:
(一)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二)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31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披露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8号武汉中海中心19层
电话(Tel): (86+27)59625780 传真(Fax): (86+27)59625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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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2024年9月25日、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召集程序
2024年10月31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
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系统和起止日期与投票时间、融资融券和转融通及约定购
回业务账户与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是否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
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下午14:00召开。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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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0298安琪酵母2024/11/8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2.登记地点: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168号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办法: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委
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公众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
记手续(委托代理人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
5.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168号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443003;来函请在信封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6.联系人:高路
7.联系电话:0717-6369865
传真:0717-6369865
邮 箱:gaolu@angelyeast.com
(五)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熊涛因公出差未能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肖明华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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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决议与信息披露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已经公司2024年9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已经公司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9月26日、2024年10月3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七)会议议案与投票股东类别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投票股东类型序号议案名称
A股股东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2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八)会议议案有关事项
1.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4.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九)会议表决方式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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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会议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十一)会议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11月15日的9:15-15:00。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A股股东及股东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的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31005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1%。
经查验公司提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名单、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的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选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公司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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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的结果为准。
(三)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6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3120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选举的3名监票人(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
1名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八、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会议的通知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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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其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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