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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占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24内建中券意字第036号
致:内蒙占郭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马秀芳、王吴出席了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
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已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
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
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
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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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公告的《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
召集.
据此,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十五日以公告
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据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
12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15.00.
根据本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
日15点在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军台工业园区行政中心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综上,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贞的资格
(一)经核查贵公司股东名册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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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章程》之规定,具
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除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章程》
之有关规定,具备合法的与会资格.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共49人,代表股份数为1,543,060,671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55.1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贵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85人,代
表股份数为1,578,842,549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56.41%.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关于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
(1)《与大股东羊绒集团、实际控制人投资控股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其
它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2)《与内蒙占鄂尔多斯联合化工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3)《与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全部事项以
记名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了表决.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对议察各项进行表决时,由非关联股东代表、监事和本律
师负责监票、计票.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根据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议案各项均获有效通过.
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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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
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占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M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2
杨明47
承办律师
2
马秀芳
—7
202中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