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救济机制如何持续完善?退市新规之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制度的效能如何强化?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围绕这些问题,上海证券报记者专访了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原院长黄世忠。在他看来,要通过系统性制度创新,持续提升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效能,推动资本市场行稳致远、健康发展。
近年来,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因上市公司退市而遭受损失,监管部门不断完善针对中小投资者的救济机制。在黄世忠看来,紫晶存储先行赔付案是“行政执法和民事赔偿”的有效结合,既实现了风险责任的市场化分担,又能为遭受潜在重大损失的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救济方式。“这种创新性的救济机制,使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获得最大限度、最高效率的保护。”
新证券法实施以来,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案例不断落地,成为平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机制。黄世忠认为,这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意义重大。从降低维权门槛、节约司法资源层面来看:普通代表人诉讼实现了中小投资者足不出户便可完成权利登记、诉讼材料提交及赔偿款收取,极大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特别代表人诉讼则遵循“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将所有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自动纳入诉讼范围,避免传统诉讼模式下中小投资者未登记导致其权益得不到维护。
黄世忠表示,上述两种制度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震慑。其中,特别代表人诉讼通过集中索赔和“追首恶”机制,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初步扭转了财务造假成本与财务造假收益严重失衡的局面。例如,在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中,得益于这种诉讼制度,5.2万余名中小投资者获得近25亿元的赔偿,弥补了中小投资者因财务造假而蒙受的经济损失。可见,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较为有效地遏制了通过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中小投资者的伤害。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较容易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典型违法行为。”黄世忠解释称,以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为例,资金占用导致上市公司经济利益受损,侵犯了中小股东权益,使其受到第一次伤害;大股东占用资金“东窗事发”,上市公司股价往往大幅下降,中小投资者遭受第二次伤害;上市公司因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被处以罚款,中小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了罚款支出,承受第三次伤害;上市公司被迫退市,中小投资者将遭受第四次伤害。
“退市新规的出台,对抑制这两种现象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如*ST信通、ST摩登等多家上市公司通过多元方式解决了资金占用问题,这些案例体现了退市新规持续发威,敦促上市公司大股东积极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黄世忠建议,立法、司法和监管部门通过修法、释法和制定部门规章等方式,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多元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