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W&HLAW FIRM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6 号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厦 A 座 16 层
邮编:100080电话/传真:010-62684688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
2法律意见书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12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2月26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3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0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
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鲁勇志先生线上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以视频通讯会议方式参与了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
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0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775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568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37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40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3716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128%。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4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的情况如下:
《关于追认出售控股孙公司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5法律意见书
13194860098.677614957441.11852724600.203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88860051.6461149574440.90302724607.4509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经查验,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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