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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锐制药:羚锐制药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85证券简称:羚锐制药公告编号:2024-027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8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9-2024/6/202024/6/20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3.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567140242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3206325股,即以56393391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51147133.60元。

3.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息)的计算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实施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567140242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3206325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563933917股。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63933917×

0.80)÷567140242≈0.7955元/股。

(2)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未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7955)÷(1+0)=前收盘价格-0.7955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9-2024/6/202024/6/2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2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0.8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6-2973569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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