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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或isDentonsPrefered L.awFiminChina.,法律意见书-2024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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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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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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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减isDentonsPreferedL.awFrminChna.法律意见书-2024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2022东大会规则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
2024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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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本集sDentoxsAetetedLswFrmincChra.,法律意见书--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7月1日至7月11
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2024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7月30日下午14:45,本次股东大会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锦尊
399路号大华锦绣皇冠假日酒店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
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9:15一15:00.
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
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1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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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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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虞sDoxsPrered1wFminCh,法律意见书一一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243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人,代表股份合计
398,774,098股,占公司总股本970,256,000股的41.099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024根据《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序号议案名称
12024关于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的议案
2关于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
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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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
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
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
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
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结果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项,表决结果如下:序号议案名称表决结果
12024关于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的议案通过
2关于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通过
2以上议案中,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
东为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
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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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浦东建设股份
2024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盖重
负责人:负责合伙人:
V
王善良韦烨律师
经办律师:
陈曦律师
经办律师:
夏朔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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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