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浙五律(钱水)意第汇11]号
致: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钱江水利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水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江雨蓉、彭晓克(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庸钱江水利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钱
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钱江水利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
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钱江水利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了第
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4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入《中国证
券报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钱江水利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
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会议的基
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
月26日上年9:3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三台山路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合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一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
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2-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库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
席钱江水利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
持有公司股份数332,942,0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60,824,898股
的59.3664%,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钱江水利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计252名,持有公司股份数13,035,792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560,824,898股的2.3244%.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0日下年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钱江水
利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
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列庸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2项议案,具体为:
1、审议《关于变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4年财务和内控审计单位及有关报酬的议案》
3-
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已在《通知》中予以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
内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就公告中列明的2项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计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关联股东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钱江硅谷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第2项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统计并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
根据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24年财务和内控审计单位及有关报酬的议案》
345,247,089同意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票数总额
4
的%,表决结果为通过.99.7887
2、《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30,974,074同意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票数总额
的%,表决结果为通过.99.458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1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人《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参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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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萝渭川
经办律师:
江雨蓉
经办律师:数项元
彭晓克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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