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雪律师、王佩琳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2024年8月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
了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已于2024年8月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8月19日下午13点00分在浙江省嘉兴市乍浦
环山路88号嘉化研究院二楼综合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建红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系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年8月1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024年8月19日)的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428人,代表股份562794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58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增、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1、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会
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
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2465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5%;反对25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1%;弃权75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60024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45%;反对
25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44%;弃权7550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211%。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