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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照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05-25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本期金额

None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None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照明”)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1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比,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4日13点30分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

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西段56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9:15至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5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622,334,10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614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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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

均为截至2024年5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01.517.096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45.055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份份20817.011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1.5592%.份总数的1.559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3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21,226,9111.5900%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619,783,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1%;反对2,550,6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9%;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o

2.00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619,783,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反对2,550,6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o

3.00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619,784,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2%;反对2,549,843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8%;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本议案通过 o

4.00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619,784,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2%;反对2,549,843股,占出席会议股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8%;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通过o

5.00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同意619,784,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2%;反对2,549,843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8%;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o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677,068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876%;反对2,549,8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2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00审议《关于董事、监事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771,8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5882%;反对2,550,6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098%;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本议案通过o

7.00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771,8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5882%;反对2,550,6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8%;1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本议案 通过o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664,668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292反对2,550,6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6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48%

8.00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15,365,0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8801%;反对6,957,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179%;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0 %.本议案 通过o

6,957,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257,88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688%;反对

32.7764%;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

9.00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619,784,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5902%;反对2,549,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40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 通过o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677,068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876%;反对2,549,8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2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00审议《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以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771,8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5882%;反对2,549,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权股份总数的0.4097%;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本议案 通过 o

2,549,8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664,668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292%;反对

12.0123%;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5%

11.00审议《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13,959,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43%;反对8,362,906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7%;弃权11,6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本议案 通过 o

12,852,405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476%;反对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2,9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976%;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

12.00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表决结果:同意619,771,8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5882%;反对2,550,6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8%;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本议案 通过 o

13.00审议《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表决结果:同意619,771,8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5882%;反对2,550,6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8%;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本议案 通过 o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帅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4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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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海燕

701114o

负责人:-经办律师:5

沈国权马慧

72y年t月w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伦墩·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11bright1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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