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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薛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5-09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0345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15209260000

名 称关于对薛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薛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薛跃:

你作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你配偶秦亦鸣于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9月6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27,500股,成交金额100,175元;于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10月17日合计卖出公司股票27,500股,成交金额99,450元。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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