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01-03 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成员
公司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监事会任期监事每届任期3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按《公司章程》有关监事辞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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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监事会职责
(一)选举监事会主席;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有权核查帐薄、文件及有关资料;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2GS-01-03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第九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第十条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制作和代理人的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监事无故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
3GS-01-03 监事会议事规则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会议记录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决议的执行监事应当全面落实监事会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应有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现场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应符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及保存。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应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九条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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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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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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