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NA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驰君泰
(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俊、汪永艳律师就公司于2024年
12月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4年11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LANA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9日下年14:30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宋志刚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终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12月9日9:30-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
代表股份数183,86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18%.经核查,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850名,所持有表决
45,031,224权的股份数为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85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28,900,42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2.6734%.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IANA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独立董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高速铜连接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ANA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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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
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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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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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张俊
法永恺
汪脉艳
二O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