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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材料:天驰君泰: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0 00:00 查看全文

IANA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驰君泰

(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俊、汪永艳律师就公司于2024年

12月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4年11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LANA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9日下年14:30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宋志刚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终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12月9日9:30-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

代表股份数183,86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18%.经核查,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850名,所持有表决

45,031,224权的股份数为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85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28,900,42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2.6734%.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IANA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独立董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高速铜连接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ANA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IANA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

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

7)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俊

)

7

经办律师:

张俊

法永恺

汪脉艳

二O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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