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法限律公意司见202书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5052-2号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法律意见书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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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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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法于律202意4年见5月书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 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20明1的2提年案第进五行次修改临,时也股未增东加大新会的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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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6月6日(星期四)15点00分在广
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法、律地点意一见致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金海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
2024年5月3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963645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90%。
-2-法律意见书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法律意见书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法在上律海意证见券交书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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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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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代2表0股12份年93第4五32次68临2股时,股占东公大司有会表的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09%。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1056285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0%;反对792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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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942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法律意见书
持股份的99.5992%;反对792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法投律票意默认见弃书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2.《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法律意见书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20案1以2特年别第决五议通次过临。时同意股1东0大56会98的6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法13律%;意反见对书9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6433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9%;反对9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038255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93%;反对18822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038255634股,占出席法律意见书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93%;反对18822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07%;弃法权律0股意(见其中书,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20提1出2异年议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法会律的表意决见程书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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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法》的律规意定,见召书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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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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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