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万思恒律见证字(2024)第1101号
致: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万通发展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现行的《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就万通发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通发展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万通发展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
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的
系统和起止日期、时间等内容.
2024年11月4日单独持有万通发展股份总数27.52%的股东嘉华东方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向万通发展董事会提出书面临时提案,提议将《关于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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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万通发展于2024
年1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公告》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5:00时起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
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写字楼D座四层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
忆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根据上
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统计,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参加投票持有万通发展有表
900,677,812决权股份数为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关于注销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一致,增加临时提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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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
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内容进行
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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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会议通知所述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截止到网络投票
时间结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如下:议案同意股份数(股)反对股份数(股)弃权股份数(股)同意股份数所占比例表决结果
1关于注销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898,330,3722,084,440263,00099.7393%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898,805,112727,1001,145,60099.7920%通过
3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898,880,012655,6001,142,20099.8003%通过
本所律帅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通发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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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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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张小永
周圆团2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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