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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16号

关于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云南城投,A 股证券代码:600239;

李映红: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年8月20日,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签订《还款协议》的公告显示,2022年11月

29日,公司与云南东方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柏丰)、云南柏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丰集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公司以2.5亿元的价格将所持有的东方柏丰51%股权转让给柏丰集团,柏丰集团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2022年12月26日)起一年内向东方柏丰提

供标的债务借款,用于东方柏丰向公司及其关联方偿还所有存续债务本息。截至2023年12月25日,东方柏丰向公司及公司关联方支付5.5亿元,其中包括股权转让款2.5亿元,债权款3亿元。截至

2024年7月29日,公司陆续又收回1.2亿元标的债权,尚有

8458.93万元债权本息未收回。公司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期

1限到期时,及时披露交易方未按期支付债务相关情况,直至2024年

8月20日才在就剩余款项偿还安排签订《还款协议》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重大债权情况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及时披露交易对方未按期支付债务相关情况,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

第2.1.7条等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映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

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映红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2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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