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28号
关于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李红: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交易进展的情形.2022
年12月26日,你公司与云南柏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柏丰集团)签订的向其出售云南东方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东方柏丰)51%股权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该
交易为重大交易.2023年12月26日,上述交易款中的部分债
权款逾期,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在逾期时披露重大交易进展,直至
与柏丰集团、东方柏丰签订《还款协议》时才披露前述债权出现
渝期的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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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季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思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红采
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转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南证监局
024年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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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会上市司、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2024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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