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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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2023年4月10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1-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第二大股东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德能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全德能源计划在未来12个月适时继续增持不少于1.5%上市公司股份。截至
2024年4月10日,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2024年4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增持股份进展的公告》称,全德能源尚未增持公司股票,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股东公开披露拟增持公司股份,是其作出的公开承诺,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全德能源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增持计划完成率为0。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7.7.5条等相关规定。针对上述事项,全德能源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2-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