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连宗盛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前海派德高盛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收购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持续督导情况的报告年第三季度)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星证券”或“本财务顾问”)
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连宗盛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前海派德高盛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派德高盛”)收购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或“*ST科新”)的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要求,本财务顾问特向贵局报送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ST科
新持续督导情况的报告.
一、对上市公司股份收购的情况
2024年7月29日,连宗盛与深圳市科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实
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科新实业将所持有的深圳市科新实业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控股”)99%的股权,以人民币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连
宗盛.
本督导期内,上述股权变更已完成.
2024年8月7日,科新控股与自然人王鹏先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科
新控股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3,126,04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协议
转让给王鹏先生.
上述协议转让所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已于2024年8月26日办
理完成,并于2024年8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
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二、规范运作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本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
法行使权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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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督导期内,本财务顾问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不规范,董事会、
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规范等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本次收购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等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2、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以其他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企
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与上市公司不
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不公平关联交易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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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后续计划的落实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对上市公司后续业务调整.
资产重组、人员调整、章程修改、员工聘用政策以及分红政策调整的后续计划进
行了详细说明.
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调整经营范围表述,调整后为:咨询策划服务;企业形
象策划;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文艺创作;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会议及展
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
票务代理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
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酒店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
包装食品).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履行相关后续计划,履行情况与此前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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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较大差异.
五、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情况
2024年10月30日,上市公司公布了2024年三季度报告.上市公司主要会
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2024年9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
总资产726,516,882.12666,389,586.94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440,414,747.34428,938,851.84
每股净资产1.67761.6339
单位:元2024年前三季度2023年前三季度
营业收入157,217,181.8673,518,807.7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475,895.50-20,367,370.94
基本每股收益0.0437-0.0776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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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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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连宗盛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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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持续督导情况的报告年第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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