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汇总报告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和《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规定,积极履行监督、核查的职能,重点围绕公司内控体系、关联交易、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等方面开展工作。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朱德胜(独立董事)、宿玉海(独立董事)、段东(外部董事)三名
成员组成,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朱德胜担任。2024年6月25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完成换届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朱德胜(独立董事)、宿玉海(独立董事)、王茁(外部董事)三名成员组成,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朱德胜担任。
现对2024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总结如下:
一、召开会议及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会议6次。
(一)2024年3月1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以下决议:
1、通过《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总报告》。
2、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以及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告,同意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3、通过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意提交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另外,会议听取了《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二)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编制的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根据公司会计政策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
1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未发现有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同
意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2024年6月4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全票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四)2024年6月25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就
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事项发表了如下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个人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许百强先生符合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财务总监职责的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现象,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聘任许百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事项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五)2024年8月22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以及公司编制的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根据公司会计政策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未发现有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同意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六)2024年10月28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公司编制的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根据公司会计政策编制,符合会
2计准则的要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未
发现有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同意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2024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各期财务报告,认为公司的各期财务报告均是根据公司会计政策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未发现有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外部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报告期内,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进行了详细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评估内部控制工作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已按照3《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不存在重大、重要缺陷。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机构就年度审计的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讨论,保障了年度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在审计期间未发现审计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事项。
(五)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认为计划切实可行,同时督促公司内审人员严格执行内审计划,并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认为内部审计工作能够有效运作。
三、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等方面建言献策,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了法定职责。2025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完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审计委员会成员:朱德胜(召集人)、宿玉海、王茁
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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