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1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如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由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由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也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2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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