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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斯林:派斯林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09 00:00 查看全文

派斯林 --%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管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经营实际、股东回报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处理好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原则,一般以年度现金分红为主,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三条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四条利润分配预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如公司当年盈利满足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

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

1、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情况

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确有必要对公司既

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制定三年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六条本规划的效力及修订

1、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调整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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