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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斯林: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1-15 查看全文

派斯林 --%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4日在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

区南沙大街2888号召开。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于莹、姜潜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方式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 996 号力旺广场 B 座 10 楼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议案1、2、3、4、5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会议所涉各议案内容公司已在《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中披露,公告全文于2024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在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南沙大街2888号公司住所地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

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176名,代表股份数184690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90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数153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72名,代表股份数183152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582%。

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 996 号力旺广场 B 座 10 楼下同)共170名,代表股份数28147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9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记名投票表决程序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下列议案事项进行了表决:

1.《关于2024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3.《关于选举第十一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1、2、3、4、5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上述议案与《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 996 号力旺广场 B 座 10 楼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进行了逐项表决。同时按照《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网络投票视为出席会议,以下统计结果均含网络投票):

1.《关于2024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普通股合计184690153股,同意票数184173595股,占投票总数比例99.7203%;反对票数37800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0.2047%;弃权票

数为138558股,占投票总数比例0.07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27630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648%;反对37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29%;

弃权1385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3%。

2.《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普通股合计184690153股,同意票数183888795股,占投票总数比例99.5661%;反对票数764658股占投票总数比例0.4140%;弃权票

数为3670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0.01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3458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30%;反对7646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2.7166%;

弃权票数为3670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0.1304%。

3.《关于选举第十一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01.吴锦华,是否当选:是。

表决情况:得票数165629458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89.67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9086546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32.2822%。

02.张锡康,是否当选:是。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 996 号力旺广场 B 座 10 楼表决情况:得票数 165439623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89.57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8896711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31.6078%。

03.倪伟勇,是否当选:是。

表决情况:得票数165439631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89.57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8896719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31.6078%。

04.丁锋云,是否当选:是。

表决情况:得票数165439616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89.57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8896704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31.6077%。

05.郑建明,是否当选:是。

表决情况:得票数165448017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89.58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8905105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31.6376%。

06.潘笑盈,是否当选:是。

表决情况:得票数165457622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89.58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8914710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31.6717%。

4.《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01.程皓,是否当选:是。

表决情况:得票数165448369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89.5816%。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 996 号力旺广场 B 座 10 楼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8905457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31.6388%。

02.孙林,是否当选:是。

表决情况:得票数165439828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89.57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8896916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31.6085%。

03.朱利民,是否当选:是。

表决情况:得票数165439632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89.57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8896720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31.6078%。

5.《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01.孙燕,是否当选:是。

表决情况:得票数165453963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89.58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8911051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31.6587%。

02.陈银柱,是否当选:是。

表决情况:得票数165442493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89.57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8899581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31.6180%。

上列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 996 号力旺广场 B 座 10 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 996 号力旺广场 B 座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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