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河南省安阳市弦歌大道景诗雅苑写字楼 A座 24 层(455000)
24/FBuilding AJingShiYaYuanWenfeng DistrictAnyangHenan(455000)电话(Tel): 0372-2818867 电子邮件(E-mail): hndyls@126.com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道意字[2024]第0601号
致: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安彩高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海莲、宋会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安彩高科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彩高科《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第1页共11页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4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3.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2024年5月24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官方网站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2页共11页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3日10:00时,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融岛外环路4号河南投资集团金融岛办公楼
8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何毅敏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共同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79432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65%。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3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23628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8875%。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第3页共11页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预计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8.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9.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0.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议案
1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3.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4.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第4页共11页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
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
会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表决计票、监票,并由监事代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50765655股,反对1592211股,弃权5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157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15%;反对
1592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99%;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86%。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50765655股,反对1592211股,弃权5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1%,表决结果为通过。
第5页共11页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157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15%;反对
1592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99%;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86%。
3.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650765655股,反对1592211股,弃权5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157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15%;反对
1592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99%;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86%。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50765655股,反对1592211股,弃权5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157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15%;反对
1592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99%;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86%。
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第6页共11页同意650765655股,反对1592211股,弃权5000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157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15%;反对
1592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99%;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86%。
6.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04170317股,反对1592211股,弃权5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3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157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15%;反对
1592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99%;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86%。
7.关于预计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647293084股,反对5064782股,弃权5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685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13%;反对
5064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7页共11页8.620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86%。
8.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650483155股,反对1874711股,弃权5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875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07%;反对
1874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07%;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86%。
9.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650765655股,反对1592211股,弃权5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157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15%;反对
1592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99%;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86%。
10.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647293084股,反对5064782股,弃权5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8%,表决结果为通过。
第8页共11页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685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13%;反对
5064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01%;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86%。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议案
同意648461487股,反对3896379股,弃权5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853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599%;反对
38963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15%;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86%。
1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50765655股,反对1592211股,弃权5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157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15%;反对
1592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99%;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86%。
第9页共11页13.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04170317股,反对1592211股,弃权5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3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157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15%;反对1592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99%;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86%。
14.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同意64904239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1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434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8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6、13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4为累积投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