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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股份: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0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01证券简称:生物股份公告编号:临2024-034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08元

*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日

A股2024/7/12-2024/7/152024/7/15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

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80元(含税)。以公司目前股份总数1120369226股扣除回购账户中公司股份3301600股的股份

总数为基数,合计派发现金红利89365410.08元(含税)。

4.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目前,公司全部股份均为流通股。根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中仅派送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1120369226股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33016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117067626股。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117067626×0.08÷1120369226≈0.0798元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98)+0]÷(1+0)

三、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日

A股2024/7/12-2024/7/152024/7/1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内蒙古金宇生物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元。

上述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2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1-6539434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9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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