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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天律事务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昊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T&CLAW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

其他

T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昊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620号

致:江苏昊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吴中”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江苏吴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

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江苏吴中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0月12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T天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4人,持股数共计123,517,7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724%.

结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共计1,834,1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80%.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中登公司验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代表股份

125,351,902股,占江苏吴中股本总额的17.630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

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同意125,351,901股,反对1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表决结果为通过.100.0000

2.《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125,351,901股,反对1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表决结果为通过.100.0000

3.《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

3

T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25,206,701股,反对145,201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表决结果为通过.99.8842

4.《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杜若英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量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25,206,701股,反对145,201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表决结果为通过.99.88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4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3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

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

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

4

T天律师事务所MCLAWFIR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4H1620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吴

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zo2℃年(月2日.

None

9

None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31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

签署:

1

承办律师:

-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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