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类采建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01879号
致: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毛文斌、朱华耀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
2024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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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2024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2024年7月13日,公司发布了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15(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其中,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30日14点30分
在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523号金种子研发大楼9楼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4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人,共代表
公司股份[178,257,3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
理人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
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天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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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亦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
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
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二)审议事项
202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审议事项于2024年7月12日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出,审议事项以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
后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未对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经核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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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获通过.
经核查,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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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24年7月3.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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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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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毛文斌至支欧
朱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