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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31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24号

关于对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19年4月4日至2022年9月15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金)旗下两只资管产品“新华基金——金种子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种子1号)和“新华基金——金种子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种子2号)合计

持有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的股份。

2022年5月10日,公司披露新华基金减持股份计划公告,至2022年8月4日,金种子1号和金种子2号合计减持2%,新华基金在所持公司股份每变动达到1%时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2年8月11日才在减持进展公告中说明相关情况。

新华基金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3.4.2条等有

1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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