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7证券简称:伊力特公告编号:2024-032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39元
*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日
A股2024/8/7-2024/8/82024/8/8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截至2024年7月30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为472006791股,因伊力转债自
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7日期间停止转股,故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2024年8月7日总股本与2024年7月30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一致,为
472006791股,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0日间因可转债转股形成了34116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7200679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4082648.49元。2023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日
A股2024/8/7-2024/8/82024/8/8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二)自行发放对象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9元;持股1年以内(含
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9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10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
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10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0.3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证券部
联系电话:0991-3667490
联系人:君洁、沈霞
邮政编码:830011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1119 号大成尔雅 A座 20楼
传真:0991-3672172特此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