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24字1227第0747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座 10 层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24字1227第0747号
致: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吴涵律师、侯玉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的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
定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4年12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
2024年12月27日下午1点30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丰台区南
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8区16号楼8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吴冬荀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上午9:15-
9:25,9:30-11:30及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决
定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24年12月20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30人,均为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19042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29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04095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65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947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8%。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0日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该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该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515172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44%;反对37380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1%;弃权13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107872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118%;反对373803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058%;弃权131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1选举公司董事候选人吴冬荀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吴冬荀得票数为51045036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34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6356202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2.5202%。得票数超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2.2选举公司董事候选人李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李寅得票数为513628792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56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9534629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3.7825%。得票数超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2.3选举公司董事候选人陈章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陈章瑞得票数为51064205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381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6547895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8025%。得票数超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1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唐功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唐功远得票数为51187027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18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7776108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2.0187%。得票数超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3.2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谯仕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谯仕彦得票数为51075095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402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6656794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4.5310%。得票数超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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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胡燕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胡燕得票数为51112885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475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7034687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7.0590%。得票数超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4.1选举公司监事候选人侯士忠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侯士忠得票数为51236969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14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8275531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5.3597%。得票数超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4.2选举公司监事候选人周紫雨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周紫雨得票数为51172716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90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7633001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1.0614%。得票数超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会决议与表决结
果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
6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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