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4-075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违规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经自查,2024年5月22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裁刘辉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超越其权限,擅自以公司名义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抚顺银行”)签署
了2份《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他人合计本金3.9亿元的借款向抚顺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公司从未公开披露公司有权机关审议同意签署上述《保证合同》。
上述事项导致公司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约为4.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7.1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条的规定,如公司在本公告披露后一个月内未能解决上述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为全面自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前期公司向与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19家金融机构分别发送了《对外担保情况调取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5家金融机构的回函。其中,根据抚顺银行的回函,公司存在违规为他人合计本金3.9亿元的借款向抚顺银行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一、公司违规担保的情况
根据抚顺银行的回函,2024年5月22日,公司与抚顺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抚银开分/支2024年流贷19号保04号),为辽宁立德屋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辽宁立德屋”)本金1.95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向抚顺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与抚顺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抚银开分/支2024年流贷20号保04号),为沈阳万家美喜悦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沈阳万家美”)本金1.95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向抚顺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经自查,公司从未就上述2份《保证合同》履行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1决策程序,从未公开披露公司有权机关审议同意签署上述合同并提供担保,且上
述2份《保证合同》未履行公司内部用印审批流程,无用印记录。上述2份《保证合同》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裁刘辉超越其权限,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已导致公司构成违规担保。
此前,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大连分行”)与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港实业”)、公司
于2023年1月17日签订了《资产权益收购协议》,2024年9月10日,广发银行大连分行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对债务人辽港实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公司自查,上述《资产权益收购协议》的签署也未经过公司经营层和董事会审议,未履行公司内部用印审批流程,无用印记录,公司从未公开披露公司有权机关审议同意签署上述《资产权益收购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4.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7.11%。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辽宁立德屋贸易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3年5月9日
2.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3号(1317)
3.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68304262H
5.法定代表人:周青林
6.股权结构:自然人周青林持股51%,自然人于德水持股49%。
(二)沈阳万家美喜悦商贸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7年5月11日
2.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近海经济区近海南大街1号
3.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U4KY824
5.法定代表人:高卫宏
26.股权结构:自然人高卫宏持股60%,自然人门兴持股40%。
以上信息来源为企查查网站(网址:https://www.qcc.com/)。
三、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目前,公司仅收到抚顺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复印件,并未收到《保证合同》及其对应的主债务合同原件、债务人还款进展等,相关情况均由抚顺银行告知。后续公司将积极与相关方沟通,了解和梳理《保证合同》签署过程。如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公司将以法律手段应对上述违规担保可能引发的诉讼、仲裁等情况,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已就违规担保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尚未接到立案通知。
针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的发生,公司将加大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协同办公平台(OA)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批管理和检查力度,有效降低公司合规风险,同时继续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杜绝类似违规事项发生。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因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股票自2024年6月4日起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若公司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前述违规担保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现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尚未取得完整原始资料,公司正在妥善处置解决中,最终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
(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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