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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地产: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3 00:00 查看全文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一、交易方案概述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持有的上海海控保联置

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海控合联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海控太联

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三亚合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庆两江新

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公司相关对外债务,与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公司”)持有的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进行

资产置换,资产置换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二、构成重组上市的标准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

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1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为海投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珠海市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海市国资委”)。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海投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珠海市国资委。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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