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持有的上海海控保联置业
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海控合联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海控太联置业
有限公司100%股权、三亚合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公司相关对外债务,与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公司”)持有的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进行资产置换,资产置换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拟置入资产和拟置出标的的交易价格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并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待履行相关必要的审批程序及就上海海
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1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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