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
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基本情况安通控股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类型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
2016年4月22日,安通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郭东泽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92号),上市公司向郭东泽发行287379792股股份、向郭东圣发行197158965股股份、向王强发行69085139股股份、向纪世
贤发行18754653股股份、向卢天赠发行333123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分别向郭东泽及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86418732股以及10000000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郭东泽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已于2016年9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上述向郭东圣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197158965股自该等股份登记在其名下
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9年7月19日。
2024年12月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1执2786
1号《执行裁定书》,将郭东圣所持1000万股公司股份作价19620000.00元交付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2024年12月9日,该次股份司法划转已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2024年12月13日,上市公司公告了《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16年9月25日,公司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和股份的
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965709779股增加至1062128511股。
2018年4月2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621285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42485140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1062128511股变为1486979915股,并于2018年5月31日实施完毕。
2020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2020)闽05破2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泉州中院裁定确认安通控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本次重整中,上市公司按照每10股转增约19.3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共计转增2877306136股股份,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486979915股增至4364286051股。
2022年11月,公司将回购的132759072股股份注销,注销后,上市公司
总股本由4364286051股减至4231526979股。
三、上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000万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3月20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持有限售股数量持有限售股占公本次上市流通剩余限售序号股东名称
(股)司总股本比例数量(股)股数量
1广东华兴银行股100000000.24%10000000-
2份有限公司
合计100000000.24%10000000-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项目本次解除限售前变动数本次解除限售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497290484-10000000487290484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3734236495100000003744236495股份合计423152697904231526979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安通控股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已于2016年7月18日及2016年9月5日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郭东圣承诺其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取得的197158965股自该等股份登记在其名下之
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截至2025年3月,郭东圣持有上述股份已超过
36个月。
2024年12月,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司法划转获得郭东圣1000
万股股份,并于2024年12月9日完成股份过户。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就该部分股份出具任何相关承诺。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就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在遵守中国
3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并解除质押等权利限制的前提下,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不存在重大实质性障碍。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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