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动力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九届董事会召集,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3号),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八届二十三
次、二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1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9号)和2024年8月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1号、临2024-052号、临2024-054号);公司亦对股东会议材料进行了公告。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9月13日14时30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新基地304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临
1东安动力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笠宝主持。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15:00至2024年9月13日15:00时。
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77359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2%。其中:
2、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共计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2376693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1%。
3、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参与网络投票,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66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
4、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委派的律师、监事进行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议案
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经审议及表决下列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2024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通过
2东安动力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关于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通过
3《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3东安动力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春光
见证律师:李德钧刘景忠
二O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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